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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”、“积极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……”1月30日,国家铁路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《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该《意见》从规范铁路运输条件、加强铁路运输管理、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、强化组织保障四个方面,明确了对纳入工信部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范围的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的总体支持政策,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支持举措。
鼓励铁路运输汽车
《意见》聚焦企业反映突出的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需求,明确铁路支持政策,规范铁路运输服务,加强铁路运输管理,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,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作用和铁路运输绿色低碳优势,积极鼓励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。其中,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举措。
一是在国内,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,铁路运输新能源商品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。办理新能源商品汽车国际铁路联运,应当符合铁路合作组织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》附件第2号《危险货物运送规则》等有关规定。
二是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,托运人应当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,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,合格证应当与实际托运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相符。
三是电池荷电状态及油箱状态方面,新能源商品汽车的动力电池荷电状态不得超过65%;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油箱孔盖处于关闭状态,无泄漏、渗漏问题,铁路运输过程中不得加注、抽取油料。
四是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,除装配的电池外,不得夹带备用电池和其他电池。除出厂配备的必备物品外,新能源商品汽车内部及后备箱内不得装载和夹带其他物品。